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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生产审核
清洁生产审核
作者:dgcp    文章来源:dgcp    点击数:2724    更新时间:2006/6/4

 

清洁生产审核

 

一、概念

企业清洁生产审核使对企业现在的和计划进行的工业生产实行预防污染的分析和评估,是企业实行清洁生产的重要前提。

在实行预防污染分析和评估的过程中,制定能够减少能源、水和原辅料使用,消除或减少产品和生产过程中有毒物质的使用,减少各种废弃物的排放及其毒性的方案

二、目的

通过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达到如下目的

确定有关单元操作、原材料、产品、用水、能源和废弃物的资料

确定废弃物的来源、数量以及类型,确定废弃物削减目标,制定经济有效的削减废弃物产生的对策

提高企业对由削减废弃物获得效益的认识和知识;

判定企业效率的高低的瓶颈部位和管理不善的地方

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产品和服务质量。

 

三、思路

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总体思路即:判明废弃物产生的部位,分析废弃物的产生原因,提出方案减少或消除废弃物。

其中,分析废弃物产生原因要从原辅料和能源、生产工艺、生产设备、过程控制、管理、员工、废弃物和产品等8各方面来进行。

 

四、审核程序

筹划和组织——预评估——评估—— 方案产生和筛选——可行性分析—— 方案实施——持续清洁生产

 

五、审核对象

    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

(一)、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企业在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可以自愿与有管辖权的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签订进一步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协议。该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该企业的名称以及节约资源、防治污染的成果。”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6号)第七条规定:

“国家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的企业,可以自愿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提出进一步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目标。”

(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企业应当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的资源消耗以及废物的产生情况进行监测,并根据需要对生产和服务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应当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应当定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由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6号)第八条规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

(二)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

有毒有害原料或者物质主要指《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剧毒化学品目录》中的剧毒、强腐蚀性、强刺激性、放射性(不包括核电设施和军工核设施)、致癌、致畸等物质。”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环发〔2005151号)第二条规定:

本规定所称重点企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28条第二、第三款规定应当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包括:

(一)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以下简称“第一类重点企业”)。

(二)生产中使用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有毒有害物质是指被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剧毒化学品目录》中的剧毒、强腐蚀性、强刺激性、放射性(不包括核电设施和军工核设施)、致癌、致畸等物质,以下简称“第二类重点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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