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府办发出《关于印发东莞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08]84号)。通知指出,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结构调整,提高质量效益,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任务,根据《国务院批准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及《广东省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粤府办〔2008〕2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东莞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明确了总体思路、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的思路,以市政府下达各镇街及省监管和市监管的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为考核内容,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建立健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确保我市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考核方法采用量化办法,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各镇街以市节能减排办参照《东莞市“十一五”期间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分解方案》(东府办〔2007〕73号)确定的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依据市统计局核定的各镇街能耗指标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各重点耗能企业依据市经贸局认可的节能指标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完成、基本完成、未完成四个等级。
《方案》提出了考核程序及奖惩措施。考核程序分为三大步骤,首先,在当年年初,市节能减排办下达各镇街当年节能目标,确定为年度节能目标;接着,每年6月10日前,各镇街将上年度本地节能工作进展情况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报送市经贸局、发改局;最后,省监管、市监管的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由市经贸局组织实施。此《方案》奖惩分明,制定了一系列奖惩措施。一是各镇街节能目标责任考核的结果,作为对各镇街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点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二是对考核结果为完成和超额完成等级的镇街、企业,由市政府结合全市节能表彰活动进行相应的表彰;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镇街,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市暂停对该镇街新建高耗能项目的核准和审批,并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提出限期整改措施。三是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不推荐申报免检、名牌产品,不给予财政资金扶持等措施,对其新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暂停核准和审批,并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提出限期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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