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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中,明确了“十二五”各地区节能目标,具体如下表所示。
“十二五”各地区节能目标
地 区
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
“十一五”时期
“十二五”时期
2006-2015年累计
全 国
19.06
16
32.01
北 京
26.59
17
39.07
天 津
21.00
18
35.22
河 北
20.11
33.69
山 西
22.66
35.03
内蒙古
22.62
15
34.23
辽 宁
20.01
33.61
吉 林
22.04
34.51
黑龙江
20.79
33.46
上 海
20.00
34.40
江 苏
20.45
34.77
浙 江
34.41
安 徽
20.36
33.10
福 建
16.45
29.82
江 西
20.04
32.83
山 东
22.09
35.33
河 南
20.12
32.90
湖 北
21.67
34.20
湖 南
20.43
33.16
广 东
16.42
31.46
广 西
15.22
27.94
海 南
12.14
10
20.93
重 庆
20.95
33.60
四 川
20.31
33.06
贵 州
20.06
32.05
云 南
17.41
29.80
西 藏
12.00
20.80
陕 西
20.25
33.01
甘 肃
20.26
32.22
青 海
17.04
25.34
宁 夏
20.09
32.08
新 疆
8.91
18.02
注:“十一五”各地区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除新疆外均为国家统计局最终公布数据,新疆为初步核实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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