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物价部门获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和省环境保护厅近日联合发出通知,自2013年7月1日起适当调整我省氮氧化物(NOx)和氨氮(NH3-N)排污费征收标准,并试点实行差别排污费政策。
根据《通知》,氮氧化物和氨氮的排污费征收标准将分别由每污染当量0.60元和0.70元,提高到每污染当量1.20元和1.40元,即每千克1.26元和每千克1.75元,加大促进企业治污减排的力度。同时,对广东省内的燃煤电厂排放氮氧化物和废水国家重点监控工业企业排放氨氮列入必征种类,建立适当差价比率、计费标准与治污减排成效挂钩的差别排污费政策。
省物价局表示,此次政策调整主要针对排放量较大的燃煤电厂和废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对污染物治理减排有实际行动的企业可以少缴费,如不主动减排则将多缴费。通过这种经济调节手段,有效地促进企业主动治污减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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