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我市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依法予以关闭的企业名单的公告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电[2005]32号)的有关规定,2006年6月30日前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一律不得生产,并由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要求,现将我市未取得安全许可证必须依法予以关闭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名单予以公布。举报电话:0769-22229936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依法予以关闭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名单(137家)
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零零六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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