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中心介绍|新闻动态|政策发布|项目与成果|产品推广|需求信息|企业审核|在线咨询|宣传培训|清洁生产联盟|

  没有公告

广东规定优先保障节能企业用电
作者:梁钢华 文章来源:新华网广东频道 点击数643 更新时间:2006/12/26 15:04:54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广东省经贸委、省发改委、省物价局等8部门近日联合下发《广东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该省将逐步推行新的电价政策,引导企业错峰用电,并对节能企业实行优先保障供电。

《通知》规定,广东将对高耗电产品制定单位电耗限额,并确定全省节电增效的重点用户。

而单位产品(产值)能耗在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同时完成一定节能目标的企业,政府将给予必要奖励,如优先保障供电。

此外,用电负荷达到500千瓦及以上或年用电量在300万千瓦时以上的电力用户,必须

定期上报能源消耗指数。同时,用电负荷达到1000千瓦及以上用户,应当由主要负责人分管节电工作,设立节电管理岗位,聘任经培训合格的节电管理人员,报当地经贸主管部门备案。当电网负荷缺额不足时,供电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发布相应预警,通过各种信息手段,及时将错峰信息通知用户,实现有序错峰。

《通知》还规定,广东将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扩大峰谷分时电价的执行范围,合理调整峰谷分时电价各时段的价差。省物价管理部门根据用电负荷季节性特点,逐步推行蓄冰(水)电价、尖峰电价、可中断电价、高可靠性电价和高耗能行业差别电价政策。

该《通知》将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