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起,《广东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该办法加大了对超标排污企业的处罚力度,排污者违法排放的污染物超标倍数不足一倍,按一倍计算;大于一倍的,将按实际倍数计算,最高不超过4倍。
“国务院颁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3年7月开始实施,由于各地实际情况不一样,东莞在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了不少难题。”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8月1日正式实施的《办法》,是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对《条例》进行具体化,增强了可操作性。
经中介处理后仍超标由中介单位埋单
《办法》规定: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排放污水,符合国家或者省规定的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接纳标准,已缴纳了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而超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接纳标准的,则应当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加一倍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现在东莞正在建设9大工业园区,污染企业进入园区之后,将污水集中到污水处理的中介单位并缴纳一定的污水处理费,之后污水的处理工作由中介单位解决。”该负责人介绍,“如果中介单位处理之后的污水还超标的话,超标的费用就由中介单位埋单。”
违法超标排污最高处4倍处罚
《办法》对违法超标排污由原来统一缴纳1倍超标排污费,提高到最高缴纳4倍。
如果排污者违反建设项目环保管理规定的,不正常试用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或者被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一旦有以上一种情形导致污染物排放超标的,将按照超过排放标准的倍数加倍缴纳超标排污费。
“超标倍数不到1倍的,按1倍计算。大于1倍的,按实际倍数计算,最高不超过4倍。”该负责人说,提高处罚的额度,运用经济手段对企业进行环境管理,这一处罚在全国来说也是走在前列的。
各镇街分局可征收排污费
“《办法》也明确了排污费的征收主体。”该负责人表示,按照国家规定,只能由市一级的环保机构征收排污费。但由于东莞市镇两级的行政结构,且市环保局的人手不足,压力很大。因此《办法》明确,市环保局可以委托环保分局征收排污费,缓解市环保局的工作压力。
另外,如果排污者拒报、谎报排污申报有关事项或者不按照规定进行变更申报的,环保部门可用现场检查一次采样监测的数据来核定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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