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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企业环境违法行为 最高奖励8万元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市环保局 点击数692 更新时间:2007/9/1 9:43:40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日前,《东莞市奖励举报违法排放工业废水行为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由东莞市政府正式颁布实施。该《办法》将举报范围明确为企业违法排放工业废水行为,奖励的额度按罚款额的80%给予奖励,最高可奖励8万元。

四种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可举报

《办法》规定,市行政区域内工业企业的下列四种环境违法行为可以举报:企业不经过污染防治设施处理超标排放废水;擅自拆除、闲置废水污染防治设施,造成废水超标排放;未经环保部门同意擅自增加电镀、漂染、造纸、制革、洗水、印花六大重污染工序或车间并正式投入生产;将废水从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超标排放等。

市民可以通过拨打12369专线进行举报,也可以通过挂号信或亲自到市环保局有奖举报中心进行举报。举报应如实提供本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讯地址、手机号码和被举报企业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及排污情形。

对符合规定的举报行为给予奖励

《办法》101正式实施后,环保部门将通过重奖来鼓励群众共同参与环保工作。举报人能准确指出企业超标排放工业废水所埋设暗管的具体位置或其他隐蔽排放方式的,将按罚款额的80%给予奖励,最高可奖励8万元。另外,举报企业擅自拆除、闲置废水处理设施,超标排放工业废水的,奖励其罚款额的50%;举报企业未经环保部门同意,擅自增加电镀、漂染、造纸、制革、洗水、印花六大重污染工序或车间并正式投入生产的,奖励其罚款额的50%;举报企业废水未经污染防治设施处理,或从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并超标排放的,奖励其罚款额的30%。被举报企业有多项违法行为的,不累计奖励,以最高的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办法》还同时规定,未明确指出企业的具体违法行为,仅反映污水外排现象的;因自然灾害、紧急停电等不可抗力的事由造成污染防治设施不能正常运转造成废水超标排放,但企业已按要求采取补救措施;举报前违法行为已被环保部门立案的;本市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举报的;举报无牌无证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等五种情况将不纳入奖励范围。

对举报人个人信息进行保密

举报人不得故意虚假举报,扰乱举报工作秩序,否则将依法追究责任。同时环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举报人负有保密责任,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向外界泄漏举报人个人信息。

对于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经查证属实并依法给予处罚的,市环保部门会在处罚决定书送达被举报企业之日起15日内公示处罚结果,同时以保密的方式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可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