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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污染物排放指标项目建设一律不批
无污染物排放指标项目建设一律不批
作者:钟燕    文章来源:东莞日报    点击数:473    更新时间:2008/9/18

今后,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将作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记者昨日从市环保局获悉,省环保部门近日下发了关于实行建设项目环保管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前置审核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不符合总量指标不予审批

在这项建设项目环保管理新规中,建设单位报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附有当地政府印发的十一五总量减排工作方案,以及上级环保部门同意分配建设项目所需总量指标的证明。

其中,总量指标证明应在准确核定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当地上年度总量指标余量以及本年度已审批项目分配总量等基础上,明确建设项目的污染物总量来源,并分配具体的排放指标。如果总量余量不足的,应当在审查意见中明确该项目总量指标的来源;如需实施关停辖区内其他项目等区域削减措施以调剂总量指标的,应提交关停企业名录清单和相关证明材料。

对于没有附有相关证明或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不符合总量指标要求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将一律不给予审批。

排放总量超标暂停新项目

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实际排放总量超过环评批复时核定的总量指标的,有关部门原则上不予通过验收。

《通知》提出,如果确实需增加总量指标的,则由环保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在总量余量允许范围内予以调剂,但必须明确调剂总量指标的来源。如果需要关停辖区内其他项目等区域削减措施来调剂总量指标,必须提交关停企业名录清单和相关证明材料。

对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环境容量、大气环境或纳污水体达不到功能区划要求,又没有污染物总量区域削减措施的地区,环保部门将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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