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节能最高给予100万元奖励。这是市经贸局近日公布的《东莞市节能与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所做出的最新规定。
根据《办法》,企业为了创造一定数量的生产总值所消耗的能源,如果连续2年呈下降趋势,当年实现节能量占年总能耗5%以上(含5%),且节能量在100吨标准煤以上(含100吨)的企业,都能申请奖励。
奖励的具体算法是:根据当年实现节能量,按200元/吨标准煤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额不超过100万元。专项资金由东莞市经贸局将提出年度预算,由财政局审核拨付。
符合奖励条件的镇(街)企业可持有关申报材料向所在镇(街)经贸办提出申请,由镇(街)经贸办会同财政分局初审后再上报市经贸局。中央、省和市属企业持有关申报材料直接向市经贸局提出申请。
《办法》中还提出对省、市清洁生产企业进行奖励,用于补充企业开展清洁生产经费。对通过市级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被认定为市级清洁生产企业的企业, 市经贸局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市级清洁生产企业,通过省经贸委组织的审查,被认定为省级清洁生产企业的,市经贸局再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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