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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内污水处理厂产生污泥需统一清运
市内污水处理厂产生污泥需统一清运
作者:欧雅琴    文章来源:南方日报    点击数:340    更新时间:2011/6/29

南方日报讯 (记者/欧雅琴)东莞市污泥处理厂即将建成投入使用。昨日,记者从环保局了解到,《东莞市污泥集中处置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在近期印发给各部门,《规定》从201161日起施行,要求市内各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在24小时内清运,处置费用则在报市政府后公布。

污水处理厂污泥集中处理

《规定》表明,污泥是指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在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半固态或固态物质,不包括栅渣、浮渣和沉砂,而东莞市辖区内的所有污水处理厂(含樟村水质净化厂)产生的污泥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及监督管理,都将应用该规定。

按照《规定》的要求,东莞市的污水处理厂必须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度,其产生的污泥,必须避免丢失、裸露,作为生活垃圾或交给污泥处理厂以外的单位个人处理、抛弃填埋等情况,如果发生污泥流失、泄漏、扩散时,污泥产生单位和污泥集中处置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并及时向市环保部门报告。

污泥产生单位和污泥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污泥处置情况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重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资料保存时间为5年。

产生污泥24小时内清运

由于污泥含有大量病原菌、寄生虫卵以及难以降解的重金属成分,极易对地下水、土壤等造成二次污染,污泥转运也受到市民关注。

按照要求,东莞市各污水处理厂需要设置统一规范的污泥收集容器,污泥处理厂采用密闭车辆进行污泥运输,不设中转储存点。运输过程中会进行全过程监控和管理,防止因裸露、散落或泄漏造成二次污染,严禁随意倾倒、偷排污泥。

为了定时清运污泥,污泥处理厂会定期到污水处理厂收运污泥,确保各贮存点的污泥24小时内(含法定节假日)清运。如果遇到特殊情况,污泥产生量超出贮存点容量,处置部门将增加收运频次或者车次,保证污泥的及时收运。

在污泥转运的过程中,环保部门要求,从制定污泥转移计划到填写污泥专用的严控废物转移联单,转运人员都要严格实行有关规定。

为了防止二次污染,运送污泥的专用车辆使用后,会在污泥集中处置场所内及时进行清洁,对清洁产生的污染物妥善处理。

污泥计量房会设置在线监控系统,并与污泥产生的单位可视视频连接,以监控整个过程。

污泥处置情况定期公布

污泥处置的费用如何?环保部门介绍,污泥处置费将按特许经营协议或其他服务协议约定的标准执行,有关污泥处置费的具体支付程序由市环保、财政、水务等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不日将向社会公布。

对于整个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处置费、污泥处置数量、污泥处置达标情况及污泥处置后最终残留物去向,相关部门将定期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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