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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半年环境违法案件 114家莞企被罚697万
上半年环境违法案件 114家莞企被罚697万
作者:欧雅琴    文章来源:南方报网—南方日报    点击数:288    更新时间:2011/9/22

 

南方日报讯(记者/欧雅琴)环保局定期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并且对企业违法情况纳入企业信用管理。昨日,东莞市环保局向外界公布了2011年上半年环境违法行政处罚重大案件。数据显示,2011年上半年共有114家企业或个人被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共计处罚金额697万元。

环保部门加大查处力度

近年来东莞无照经营的地下工厂屡查屡犯。针对这种情况,市环保局除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以外,还联合工商行政部门对无照经营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专项查处。

本次公布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重大案件中,有29家违法企业为无照经营,对比上两个季度大幅减少。

但无照经营环境违法行为依然存在,如郑东山(公民身份号码:441422***0936),在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东莞市虎门镇南栅第四工业区开工建设,主体工程已投入使用,进行五金加工,设有除油、除锈、电镀、清洗等工序和碱铜缸、酸铜缸、镀镍缸、除油滚桶、除锈缸、除油缸等设备,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电镀等工序产生的废水、酸雾废气等直接排放。对于该无照经营企业的经营者,环保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设立在东莞市虎门镇南栅第四工业区的所有生产工序和设备,并处8万元罚款。

环保局表示,将继续加大对无照经营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有效地遏制无照经营环境违法行为的蔓延势头。

对恶劣行为实施重罚

本次公布的环境违法行政处罚重大案件中,环保部门对违法性质恶劣、拒不落实整改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重罚。

如东莞沙田成隆发泡胶厂于2008年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增加锅炉等设备,并已投入使用,受到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万元。2011年,该厂又在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已验收合格的燃煤锅炉的燃料改为木糠、木柴,并投入使用,需要配套建设的锅炉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重新验收合格。对于这种存在主观故意违法的企业,环保部门决定对其实施加重处罚,处6万元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实施

环保局本次除了公布环境违法行政处罚重大案件以外,还于今年8月份公布实施了《东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这一标准是根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参照省的自由裁量标准,结合东莞的实际情况,按照违法企业的规模大小、对环境造成的危害程度、违法性质是否存在主观故意违法等等制订。

环保局表示,自《东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公布实施以后,全市各环保分局在作出行政处罚时也必须按照《裁量标准》严格执行,这对环境行政处罚的公正性提出了明确的裁量范围。

同时,为了加强对各环保分局行政处罚工作的监督,市环保局规定所有环保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材料都要按时上报市局备查,而市局也不定期到各环保分局进行指导、监督、检查,确保阳光执法、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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