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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列入VOCs污染防治试点
东莞列入VOCs污染防治试点
城市中心区不再新建VOCs排放量大企业
作者:黄虎波    文章来源:东莞时间网-东莞日报    点击数:333    更新时间:2012/4/1

    本报讯  即日起,广州、深圳、东莞、佛山、中山等五市率先开展VOCs(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试点工作,并从2013年开始在珠江三角洲地区全面开展VOCs污染防治工作。”省环保厅日前下发《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严格控制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规定城市中心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或扩建VOCs排放量大或使用VOCs排放量大产品的企业。

    生态功能区禁止新建VOCs污染企业

    珠江三角洲地区灰霾天数每年维持在高位水平。为了改善这种现状,省环保厅选择了东莞、广州、深圳等五市率先开展VOCs污染防治试点工作;2013年起,珠三角将全面开展VOCs污染防治工作,规范VOCs排放工作。2015年底前,珠江三角洲地区典型VOCs排放企业的原辅材料水性化改造率应达到50%以上。

    根据《意见》,原则上珠三角城市中心区不再新建或扩建VOCs排放量大或使用VOCs排放量大产品的企业。此外,在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重要湿地、生态敏感区和其他重要生态功能区实行强制性保护,禁止新建VOCs污染企业,并逐步清理现有污染源。在水源涵养区、水土保持区和海岸生态防护带等生态功能区实施限制开发。

    鼓励试点地区建立清洁生产示范工业园

    根据 《意见》,2015年前,珠三角地区要完成制定石油、化工、油漆和涂料制造、橡胶制品制造、电子产品制造和建筑业等重点行业VOCs排放地方标准和监控规范,引导重点行业提高削减和控制污染排放技术水平。同时鼓励包括东莞在内的5个试点等建立清洁生产示范工业园,强化对重点行业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意见》要求,环保部门应对本地区大气中的VOCs浓度进行实时监控,重点监控典型污染源以及敏感区域。对未按规定实施控制措施的排放源,要责令限期整改;对不符合规定的重污染企业、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或存在严重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依法关闭、限期治理或停产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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