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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化工产业发展必须符合环境承载力
国家发改委国家环保总局等部门日前联合发出通知要求 煤化工产业发展必须符合环境承载力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环境报    点击数:922    更新时间:2006/7/19

本报讯 国家发改委、国家环保总局等相关部门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加强煤化工项目建设管理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要求煤化工产业发展应量水而行,严禁挤占生活用水和农业用水发展煤化工产业。严格控制缺水地区煤气化和煤液化项目的建设。限制高耗水工艺和装备的应用,鼓励采用节水型工艺,大力提倡废水、中水、矿井水回用等技术。

  通知要求,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银行等相关部门要严把准入关。十一五期间,国家将在产业规划、产业布局、环境保护、项目管理和技术政策等方面,严格项目审核和监督。十一五期间,国家将努力扭转相关高耗能产品供过于求的局面;规范发展电石、焦炭等高耗能产业。没有完成焦炭和电石行业清理整顿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停止核准或备案焦炭和电石项目;限制高耗水工艺和装备的应用,鼓励采用节水型工艺,大力提倡废水、中水、矿井水回用等技术。煤化工项目必须达到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标准,对不能实现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煤化工项目应不予核准或备案。

  通知要求各地区要加大结构调整力度,促进产业优化升级。严格执行焦炭和电石行业准入等产业政策。禁止核准或备案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的焦炭项目和电石项目。煤化工项目各项能源消耗指标必须达到国家(行业)标准或强制性规范要求。鼓励企业采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技术。一般不应批准年产规模在300万吨以下的煤制油项目、100万吨以下的甲醇和二甲醚项目、60万吨以下的煤制烯烃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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