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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拟严格限水 6大服务行业须用节水产品
东莞拟严格限水 6大服务行业须用节水产品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东莞日报    点击数:855    更新时间:2012/12/10

《东莞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布,我市拟实施严格用水限额制度

配套措施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调整年度取水计划要报批

根据《规定》,市水务部门应当根据省确定的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制订本市年度镇街(管委会)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实施水量统一调度;各镇街(管委会)必须服从。任何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在节约用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市政府给予奖励。

实行取水计划管理,市水务部门要依照本市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每年一月至十二月),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下达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年度取水计划的,应当经市水务部门同意。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每年的1231日前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年度的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

对居民生活用户实施超额累进加价制度

《规定》提出,我市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市水务部门会同市发改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供我市使用的水量,制订年度用水计划,对我市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同时,对居民生活用户实行定额用水管理,实施超额累进加价制度。对单位用户实行计划与定额相结合的用水管理,实施超额累进加价制度。

各级政府应当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率,提高生活用水效率;加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鼓励使用再生水,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对农业蓄水、输水工程采取必要的防渗漏措施,提高农业用水效率。鼓励公众购买和使用节水、废水再生利用等有利于水资源保护的产品。

节水设施验收不合格不得竣工验收

我市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要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取水量取水。对超额取水部分实行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超额取水30%以上的,市水务部门拟责令其暂停取 水,限期整改。昨日,由市水务局起草的《东莞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在“中国•东莞”网站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尤其值得关注的是,规定明确:餐饮、娱乐、宾馆、洗浴业、游泳场馆和洗车行业等服务性企业,应当采用节水的产品。

《规定》要求,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市建设、水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建设项目的行业管理分工,从施工图的设计、审查,节水产品及节水设施在施工过程中的采用落实,节水设施验收等环节,落实 节水“三同时”制度。节水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供水单位不得予以供水。

市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大力推广使用节水技术、工艺、设备和器具。市经济主管部门应将国家经济主管部门发布的节水技术、工艺、设备、器具名录及有关限制、淘汰名录向社会公布,引导企业、市民使用节水技术工艺、设备、器具。市各机关单位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带头使用节水型产品、设备和 设施。

根据规定,凡是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必须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优先采购节水的产品。

严格用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用消防用水

市经济主管部门应当就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名录在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方面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市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土地集约利用,发展节水型农业。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各镇街政府(管委会)应当按照管理分工,对市政园林绿化用水实施严格管理,采用喷灌、滴灌等节水灌溉方式并安装计量水表,提高用水效率。在有条件使用再生水的地区,限制或者禁止将自来水作为城市道路清扫、城市绿化和景观用水 使用。

除公安消防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消防栓用水。因特殊情况确需要使用消防栓供水的,须先征得供水企业同意,并报公安消防部门批准。市环保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督促企业采用循环用水系统,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进行再生利用,以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按量取水

超额取水两成以上加收三倍水资源费

根据《规定》,供水企业供水应当实行装表到户、抄表到户、计量收费,有两种或以上用水性质的,应根据不同用水性质分别安装用水计量器具。水表使用期限届满,供水企业应当负责更换。供水企业应当根据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根据用水性质差异分别执行不同的用水价格。未按照不同用水性质分别安装用 水计量器具的,在计价交费时,可按照用水性质中水价最高的标准计价收费。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器具,并按照规定填报取水统计报表。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取水量取水。对超额取水部分实行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超额取水不足10%的部分,加收一倍水资源费;超额取水10%以上,不足20%部分,加收二倍水资源费;超额取水20%以 上,不足30%部分,加收三倍水资源费;超额取水30%以上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暂停取水,限期整改。

分户计量

逾期不缴纳加价水费按日加收5‰滞纳金

《规定》指出,居民生活用户和单位用户应当按规定安装计量水表。单位用户在生产用水过程中,应当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等节水措施,降低水的消耗量。

工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或者适用的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制订并实施节水计划,对生产用水进行全过程控制。配备和使用合格的用水计量器具,建立水耗统计和用水状况分析制度。餐饮、娱乐、宾馆、洗浴业、游泳场馆和洗车行业等服务性企业,应当采用节水的产品。

《规定》强调,拒不安装生活用水分户计量水表的,由市水务部门责令其限期安装;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必须按规定的期限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市水务部门除责令限期缴纳外,并按日加收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5‰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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