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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将追究违法排污者刑事责任
东莞将追究违法排污者刑事责任
作者:文聪    文章来源:金羊网    点击数:882    更新时间:2006/8/17

偷排偷放将惹牢狱之灾

据金羊网讯 记者文聪报道:昨日,记者从东莞市环保局获悉,今后,环保部门将把严重违法排污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已往只是做行政处罚。据悉,迄今为止东莞市还未有一起因环境污染事件而判刑的案例。日前,广东省纪委常委毛荣楷在参加环保专项检查时,曾建议东莞市借鉴广州市的做法,追究严重违法排污者的刑事责任。

打击违法排污缺乏力度

据环保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东莞市环保局对于违反环保法规的企业,仅是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处罚单,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关闭;还未曾追究任何非法排污企业或企业的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即使是年偷排污超过1000吨的福安印染企业,环保部门的处理也只是对其罚款21万元和追缴1155万元的排污费。

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发生在广州市的偷排化工废酸液案。据毛荣楷常委介绍,去年89月间,广州市环保局执法人员查实,海北化工购销部经理何某在去年522日至910期间,为了牟取经济利益,在购销部未具备处理含酸废水资质和能力的情况下,将234.53含酸废水未作任何处理,通过事先偷埋在地下的暗槽,直接排入珠江佛山水道。严重污染水质并破坏排放口附近底栖动物的生存环境,造成底栖动物数量严重减少,直接经济损失总计16万余元。

广州市环保局将此案移送司法机关。法院日前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毛荣楷常委认为,两相对比,表明东莞市在打击违法排污方面的仍缺乏力度。

既追究企业也追究领导

昨日,据东莞市环保局有关工作人员介绍,广州市的做法对东莞市政府及环保部门很有启发,现已考虑把现在的行政处罚改为刑事处罚。该移送司法机关的坚决移送。今后,凡有非法排污行为,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除了追究企业的责任外,还要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据悉,市政府还将提高新建项目的准入门槛。对于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不符合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不符合清洁生产要求,达不到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目标的项目,一律不予批准建设;规划、建设、环保、工商和安全监督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国土部门不得批准用地,银行不得给予贷款。建设项目未履行环评审批程序,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产的,除责令其停建或停产,补办环评手续之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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