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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拟实施重点行业VOCs总量替代制度炼油等项目上马要有VOCs指标
广东拟实施重点行业VOCs总量替代制度炼油等项目上马要有VOCs指标
作者:广州日报    文章来源:广东清洁生产信息网    点击数:440    更新时间:2019/3/1

  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臭氧和PM2.5的重要前提物,减少VOCs排放成为广东打赢蓝天保卫战的重要一环。近日,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指标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拟在炼油、石化等12个重点行业实施VOCs总量替代制度,新、改、扩建项目上马先要有VOCs指标。

  “十三五”期间,国务院对广东等16省(市)实行VOCs总量控制考核。为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十三五”VOCs总量减排目标,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VOCs总量指标管理工作,做好工业企业环评服务指导工作,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拟实施VOCs总量替代制度。

  《通知》提出,各地应当按照“最优的设计、先进的设备、最严的管理”要求对建设项目VOCs排放总量进行管理,并按照“以减量定增量”原则,动态管理VOCs总量指标。新、改、扩建排放VOCs的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应当执行总量替代制度,重点行业包括炼油与石化、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合成纤维制造、表面涂装、印刷、制鞋、家具制造、人造板制造、电子元件制造、纺织印染、塑料制造及塑料制品等12个行业。

  珠三角地区各地级以上市、上一年度环境空气质量年评价浓度不达标或污染负荷接近承载能力上限的城市,原则上不得接受其他区域VOCs“可替代总量指标”,建设项目新增VOCs排放量,实行本行政区域内污染源“点对点”2倍量削减替代。其他城市的建设项目所需VOCs总量指标实行等量削减替代。

  省、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VOCs排放量大于300公斤/年的新、改、扩建项目,进行总量替代,审批环评文件时需填报VOCs指标来源说明。其他排放量规模需要总量替代的,由本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行确定范围,并按照要求审核总量指标来源,填写VOCs总量指标来源说明。(全媒体记者杜娟)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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