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自2010年实施以来,在提高新上项目能效水平,从源头控制不合理能源消费,促进完成能耗“双控”目标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要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设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应对其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
《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对节能审查及节能验收提出了更为明确的要求:
第七条: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含1000吨标准煤;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含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进行节能审查。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以及国家明确不需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中的项目,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第十七条: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投入生产、使用前,应组织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将节能验收情况报备节能审查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