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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应该这样回收!
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应该这样回收!
作者:整理:广…    文章来源:佛山生态环境    点击数:81    更新时间:2025/2/20


大家知道吗?

电动自行车的废旧蓄电池属于危险废物

我们是不可以随意丢弃的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规范处置呢?

今天,环境君带大家一起学习了解!


近年来,随着新能源行业的蓬勃发展,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的数量不断增加,其市场流通过程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造成的隐患亦随之上升。其中,以废铅蓄电池带来的威胁尤为明显。废铅蓄电池主要危害成分是铅、铅合物和酸、碱电解液,存在毒性和腐蚀性。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规定,废铅蓄电池属于危险废物。


电动自行车及其铅蓄电池销售、维修、拆解单位,以及使用铅蓄电池电动自行车的市民朋友应积极配合政府部门落实废铅蓄电池规范化环境管理工作。



个人及相关单位
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废铅蓄电池属于危险废物,其收集、贮存、转移、处置过程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管理要求。


铅蓄电池末端使用者(个人或企事业单位),应通过蓄电池生产者建立的正规销售渠道购买交投铅蓄电池,废旧铅蓄电池交由生产者自有销售渠道或专业回收企业收集贮存。


根据《废铅酸蓄电池回收技术规范》以及《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的要求,铅蓄电池生产者应建立“销一收一”的回收体系,应采取自主回收、联合回收或委托回收模式,通过自有销售渠道或专业回收企业在消费末端建立的网络回收废电池。


经销网店、暂存点、集中贮存场所等应落实废电池的最终去向,委托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进行无害化利用。即废铅蓄电池回收单位,应作为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依法落实申报登记、联单转移等管理制度。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已公布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颁发情况(截至2024年9月30日):https://gdee.gd.gov.cn/ann_wxw/content/post_4504078.html


经销网店、暂存点、集中贮存场所应依据《废铅酸蓄电池回收技术规范》规范存放。由于废铅蓄电池含有大量的电解液,电解液有一定的强腐蚀性和易燃性,产生大量的热会带来巨大的爆炸和火灾现象的发生,所以收集网点的储存场所要求防火防暴,贮存场所配备足量的干粉灭火器。


1.应划分出专门存放区域,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2.有防止破损和电解质泄漏的措施;

3.应存放于耐腐蚀、具有防渗漏措施的容器内;

4.在显著位置张贴提示性信息和警示标志。


无资质而开展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废铅蓄电池工作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将废铅蓄电池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其他类型的废旧蓄电池处理规范: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目前是废氧化汞电池、废镉镍电池和废铅蓄电池纳入危废名录管理。其他磷酸铁锂电池、石墨烯电池等,暂未纳入危废名录管理,但因废旧电池存在消防安全隐患,亦应通过正规渠道购买交投。


法律责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 不按规定申报登记或弄虚作假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五款 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单位的,处二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三)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的;

(四)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整理:广东省清洁生产协会融媒体中心

来源:佛山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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