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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司4日发布的一份报告指出,力争“十一五”期间把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标准逐步提高到治理污染全部成本水平。 “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偏低,不能弥补污染治理成本,不利于污染物的治理和减排,造成企业违法成本低,不利于调动企业治污积极性。”价格司报告坦言。 价格司报告提出,按“谁污染谁付费”原则,推进环境污染外部成本内部化,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标准力争在“十一五”期间逐步提高到治理污染全部成本水平。其他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也要适时调整。 目前,我国二氧化硫排放量居世界前列,主要涉及火电、钢铁、有色冶金、化工、焦炭等行业,造成50%以上的城市出现酸雨。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06年我国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为2594万吨,同比增长1.8%。 价格司报告指出,各级环保部门应严格核定排污量,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征收标准计征排污费,不得降低排污费征收标准或擅自减免。 此前召开的全国经济体制改革工作会议还明确提出,2007年年底前在所有城镇收缴污水处理费,逐步提高收费标准,所有设市城市都要在规定期限内收缴垃圾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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