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国家环保总局获悉,《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将从200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届时污染物排放超标的企业如果以保守商业秘密为借口,拒绝向社会公开排污信息,将受到重罚。
据悉,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是国务院颁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后,政府部门发布的首部有关信息公开的规范性文件,也是我国第一部有关环境信息公开的综合性部门规章。
《办法》特别要求,污染物排放超标企业不得以保守商业秘密为借口,拒绝向社会公开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超总量情况等信息。不公布或者未按规定要求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规定,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代为公布。
按照《办法》规定,企业要按照自愿公开与强制性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公开企业环境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环保部门申请获取政府环境信息。
环保部门必须公开17个方面的环境信息包括: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名单;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事件的企业名单,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名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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