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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法修订,确保节能减排目标实现 节能将获政策激励
节能法修订,确保节能减排目标实现 节能将获政策激励
作者:吕天玲    文章来源:南方日报    点击数:487    更新时间:2007/6/27

中国最高立法机构正着手修订已施行9年的节约能源法,希望借助法律制度的完善推动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如期实现。

624,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了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与199811开始施行的现行节能法相比,修订后的节能法在法律调整范围和可操作性上都有较大变化,由原先的650条增加为785条。 

节能形势十分严峻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傅志寰在对该修订草案作说明时,直言现行节能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及今后节能工作的要求。由于近年来中国能源消费增长很快,能耗高、利用率低的问题比较严重,节能工作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

如果今年节能减排形势没有根本性的转变,那么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将面临挑战。参与修订节能法的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研究所副所长戴彦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据统计,今年1—4月份,我国重工业同比增长19.2%,轻工业增长15.6%,重工业增长的速度明显高于轻工业。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金属等高耗能行业增加值同比分别高于规模以上工业增速3.4%、5.2%、9.2%和3.9%。高技术行业增长的速度也普遍低于全部规模以上工业。主要耗能产品的产量增速明显加快,部分高耗能产品出口大幅增加。

中国社科院一位专家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能源的这种高消耗状况如果不能及时扭转,不仅今年节能减排的任务不能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的总体目标也难以实现。

明确节能执法主体

中国能源网CEO韩晓平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以前的能源法不是不好,最大的一个弱点就是没有执法主体。

修改后的节能法和以前的最大区别是什么?当本报记者就此采访戴彦德时,他告诉记者:这次的草案首先是明确了执法主体,其次具有广泛的可操作性。

草案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除此之外,草案还进一步明确了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加大政策激励力度

记者还了解到,草案新增设了激励政策一章,明确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保的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大力发展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 

需要强调的是,抓好节能工作,根本上还是要靠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傅志寰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作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说明时指出。 

草案规定,国家推进有利于节能的工业行业结构、企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淘汰落后的工业生产能力,建立落后生产能力退出机制。

出台强制性节能管理措施

据了解,在一些节能措施管理上,我国现行节能法的规定也较为模糊,只是提出:国家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实行淘汰制度。但是,修订后的节能法在第十四条中规定,国家对不符合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傅志寰说,修订草案规定,生产高耗能产品必须符合单位能耗限额标准;对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企业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耗能高、污染环境、浪费资源情况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不得颁发生产许可证证书。 

此外,修订草案还明确对家用电器、电动机、电力变压器、汽车等使用面广、耗能量大的用能产品,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 

傅志寰指出,修订草案还加强了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的管理。明确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实施强制性能源审计。

相关链接

我国拟立法将节约资源明确为基本国策

据新华社北京624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首次审议了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拟从法律层面将节约资源明确为基本国策。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傅志寰24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对该修订草案作说明时指出,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了节能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战略地位。

修订后的节能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而现行节能法的规定为,节能是国家发展经济的一项长远战略方针

傅志寰说,根据我国国情和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节能是我国的一项长期方针,必须坚持不懈地抓下去。因此,节能法的修订不仅要着眼于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更要着眼于长远的制度规范。

他表示,修订草案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节能制度,规定了一系列节能管理的基本制度,如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评价考核等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节能工作,省级人民政府每年向国务院报告节能目标责任制的履行情况;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重点用能单位报告能源利用状况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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