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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各省区市单位GDP能耗等指标公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 点击数1171 更新时间:2006/10/9 10:56:02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2005年各省区市

单位GDP能耗等指标公报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6年6月30日)

现将2005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单位GDP能耗、单位GDP电耗、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公布如下。

地  区

单位GDP能耗

(吨标准煤/万元)

单位GDP电耗

(千瓦时/万元)

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

(吨标准煤/万元)

全  国

1.22

1358.5

2.59

北  京

0.80

828.5

1.50

天  津

1.11

1040.8

1.45

河  北

1.96

1487.6

4.41

山  西

2.95

2264.2

6.57

内  蒙

2.48

1714.1

5.67

辽  宁

1.83

1386.6

3.11

吉  林

1.65

1044.7

3.25

黑龙江

1.46

1008.5

2.34

上  海

0.88

1007.2

1.18

江  苏

0.92

1198.2

1.67

浙  江

0.90

1222.2

1.49

安  徽

1.21

1082.9

3.13

福  建

0.94

1151.8

1.45

江  西

1.06

966.3

3.11

山  东

1.28

1032.4

2.15

河  南

1.38

1277.7

4.02

湖  北

1.51

1210.0

3.50

湖  南

1.40

1035.8

2.88

广  东

0.79

1195.3

1.08

广  西

1.22

1251.7

3.19

海  南

0.92

912.3

3.65

重  庆

1.42

1132.3

2.75

四  川

1.53

1276.3

3.52

贵  州

3.25

2460.6

5.38

云  南

1.73

1604.6

3.55

西  藏

 

 

 

陕  西

1.48

1405.0

2.62

甘  肃

2.26

2531.0

4.99

青  海

3.07

3801.8

3.44

宁  夏

4.14

4997.7

9.03

新  疆

2.11

1190.9

3.00

 

 

公报数据说明

1、计算公式:单位GDP能耗=能源消耗总量/GDP;单位GDP电耗=全社会用电量/GDP;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工业能源消费量/工业增加值

2、GDP和工业增加值按2005年价格计算。

3、《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已发布的2005年全国单位GDP能耗1.43吨标准煤/万元,是按2000年可比价格计算的。

4、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的统计范围是全部国有和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非国有工业法人企业。

5、此次发布的数据将作为计算“十一五”时期各地区单位GDP能耗等指标降低率的基数。

6、一些地区单位GDP能耗较高,主要是由于工业结构中高耗能产业比重较大、耗能装备技术水平较低等造成的。

7、西藏自治区的数据暂缺。

8、公报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