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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经贸〔2009〕9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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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09年第一批东莞市节能与 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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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经贸办、财政分局、市直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为加快现代产业体系建设,推动资源节约工作深入开展,促进我市实现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节能与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08〕103号)有关规定,现组织申报2009年第一批东莞市节能与清洁生产专项资金(以下称节能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在我市已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节能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企业单位产值能耗连续两年呈下降趋势,2008年实现节能量占上年总能耗5%及以上,且节能量在100吨标准煤及以上; (三)清洁生产项目:2008年通过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被认定为东莞市清洁生产企业或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扶持: 1.企业因违反有关财经和节能、环保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未满两年; 2.企业有欠税、恶意欠薪、未定期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等严重失信行为。 二、申报材料 (一)节能项目: 1.封面(附件1); 2.目录; 3.资金申请表(附件2); 4.资金申请报告(编写大纲见附件3); 5.节能量审核报告,须由经省经贸委备案的“广东省节能技术服务单位”出具; 6.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加盖企业公章)以及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7.近三年能源统计报表(上报市统计局的4张表格(“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及库存”(P201表)、 “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及库存附表”(P201-1表)、“工业企业水消费”(P206表)、“主要耗能工业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情况” (P207表),加盖企业公章); 8.企业营业执照、纳税凭证、免退税凭证复印件; 9.申报单位对申请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加具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和企业公章; 10.其他需提供的相关材料:属《关于印发东莞市重点耗能企业节能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东经贸〔2008〕355号)公布的重点耗能企业,提供能源审计报告;已通过2008年度节能考核的企业,另提供节能考核专家组意见。 (二)清洁生产项目: 1.封面(附件4); 2.目录; 3.资金申请表(附件5); 4.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节能和清洁生产方面工作情况介绍,取得的成效等); 5.经贸、科技及环保部门联合认定企业为清洁生产企业的证明文件; 6.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须加盖企业公章)以及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7.企业营业执照、纳税凭证、免退税凭证复印件; 8.申报单位对申请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加具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和企业公章; 9.其他需提供的相关材料:属《关于印发东莞市重点耗能企业节能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东经贸〔2008〕355号)公布的重点耗能企业,提供能源审计报告。 申报材料需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另提供电子文档一份。 三、申报和评审程序 (一)申报单位将项目材料报所在镇(街)经贸办,由镇(街)经贸办会同财政分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出具初审意见后汇总报市经贸局; (二)市经贸局对申报材料的合符性与完整性进行书面审查,确定初选项目; (三)市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初选项目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对部分需要进行现场考察的项目进行核查; (四)市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专家的评审意见进行综合评价,并将结果向社会公示。 (五)自发布公示之日起5日内无异议的,由市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上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批准后,联合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并由市财政局实施资金拨付。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同时申报节能项目和清洁生产项目。申报材料应于2009年5月31日前提交市经贸局,逾期不予受理。
市经贸局联系人:王森 联 系 电 话:22239982 市财政局联系人:杨娜 联 系 电 话:22831163
附件:1.节能项目申报材料封面 95号附件1.doc 2.节能项目资金申请表 95号附件2.xls 3.节能项目申请报告编写大纲 95号附件3.doc 4.清洁生产项目申报材料封面 95号附件4.doc 5.清洁生产项目资金申请表 95号附件5.doc 6.节能量审核指南 95号附件6.doc 95号附件6-1.doc 95号附件6-2.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