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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组织2013年省节能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申报的通知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组织2013年省节能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申报的通知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节能和循环经济处    点击数:629    更新时间:2013/5/9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组织2013年省节能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申报的通知

  粤经信节能函〔20131232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佛山市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财税局,财政省直管县(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省属企业集团,有关单位:

   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经济绿色、循环和低碳发展,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广东省人民政府加快推进广东省工业绿色发展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根据《广东省节能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2013年节能和循环经济工作要点,现就组织2013年省节能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申 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原则

  (一)科学导向。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围绕“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核心任务,以“转方式、调结构、促发展、上水平”为主线,统筹考虑资金安排,创新资金支持方式。

  (二)绩效导向。增强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绩效观念,资金申报、评审、资金使用等各环节以绩效为导向,加强对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三)集中财力、向粤东西北倾斜。集中财力重点支持节能循环经济平台建设和重大示范试点工程,加大对粤东西北地区扶持力度。继续支持节能技改、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等资源节约工作,提高资源循环高效利用水平。

  (四)公开、公正、公平原则。采用公开推荐、专家评审的形式优选,规范资金申报和评审程序,提高资金安排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二、支持范围

  (一)重点支持节能循环经济服务平台。包括省市两级能源管理中心、重点企业能源管理中心,以及节能“三能”体系建设、循环经济工作体系建设、宣传培训等其它省级节能循环经济公共政策服务项目建设。地市公共政策服务项目由市财政支持,省财政原则上不再支持。

  (二)重点支持节能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包括示范工业园(部省共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省循环经济工业园)、示范产业基地(省市共建循环经济产业基地等)和龙头示范(省清洁生产示范园、省“能效领跑者”单位等)。

  (三)支持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包括重点节能工程中的万企(单位)节能工程、绿色政府工程、节能信息化工程、节能示范推广工程等,以及建筑、交通、公共机构、商贸酒店等重点节能示范项目。

  (四)支持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及清洁生产等其它资源节约项目。主要包括工业“三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化等重大项目;开展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推广应用等示范项目。

  三、支持方式和标准

   (一)平台建设。采取补助方式支持,省级能源管理中心平台建设300万元/个;市级能源管理中心建设200万元/个;企事业单位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项目, 企业性质的按投资额不超过20%补助,除省、市两级能源管理中心外其它公共机构性质的按投资额不超过50%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除 此之外的省级公共政策服务类项目采取补助方式。

  (二)示范试点。采取奖励方式支持,示范工业园奖励900万元/个;示范产业基地奖励500万元/个;龙头示范奖励200万元/个。愿意参与股权投资试点的,在奖励的基础上额外增加股权投资。

   (三)节能技术改造项目。采取以奖代补、补助等方式支持。工业节能技改项目奖励标准按节能量400/吨标准煤;建筑、交通、公共机构、商贸酒店等非工 业领域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结合节能效果,属于商业性质的,按投资额不超过20%给予奖励;属于公共机构性质的,按投资额不超过5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额不超过200万元。

  (四)其它资源节约项目。对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等技术改造、推广应用项目采用贴息方式支持。单个项目贷款贴息额不超过200万元。

  四、申报条件和材料

  (一)申报条件。

  1.在广东省境内的(深圳市除外),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节能减排要求以及有关规定和程序。

  2.已享受过国家或省相关资金奖励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专项资金。

  3.曾获得省节能专项资金、省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在已获支持项目完工评价(验收)后方可申报新项目,并随文上报地市经信、财政部门或省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评价(验收)书。

  4.申报专项资金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平台和示范试点的申报主体必须是独立法人实体。其中,示范试点奖励的申报主体必须是已获得相关称号评定的单位,如省循环经济工业园、省市共建循环经济产业基地等。

  (2)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必须是已经实施完成的项目(完工期在申报通知前一年内的),且工业节能技改单个项目年节能量在1000吨标准煤以上(含)、5000吨标准煤以下(含);非工业节能技改单个项目年节能量在100吨标准煤以上(含)、5000吨标准煤以下(含)。

  (3)其它资源节约项目必须是在建或拟建项目(在申报后一年内实施),且已经获得相应级别银行出具的项目贷款证明。

  (二)申报材料要求。

  1.申报平台建设财政补助资金应提交: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单位基本情况表以及项目基本情况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承诺书等材料。其它省级公共政策服务类项目申报材料参照上述要求。材料清单及要求详见附件1

  2.申报示范试点财政奖励资金应提交: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单位基本情况表以及项目基本情况表、示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承诺书等材料。材料清单及要求详见附件2

  3.申报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应提交: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单位基本情况表以及项目基本情况表、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立项手续材料、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第三方审核报告、承诺书等材料。材料清单及要求详见附件3

  4.申报其它资源节约项目应提交: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单位基本情况表以及项目基本情况表、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立项手续材料、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纳税证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贷款证明、承诺书等材料。材料清单及要求详见附件4

  五、申报程序和要求

  (一)资金申报单位按属地化原则,向当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简称经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省直(属)申报单位向其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提出申请。

   (二)各地级市(或财政省直管县、市)经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做好本地区资金申报工作,有关省直部门和省属集团负责组织做好下属单位(企业)的资金申报工作,并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可行性进行初审并出具审核意见,汇总后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汇总表见附件5

  (三)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提出年度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网上公示无异议后批准下达。

   (四)申报数量和时间要求。各市和省直(属)推荐的平台类、试点示范类资金申报个数不限;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申报个数不限;其它资源节约项目珠三角各市原则上不超过2个,粤西、粤东和北部山区各地市原则上不超过4个,财政省直管县(市)、省行业主管部门、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或企业集团原则上不超过1个。

  请于531日下午17时前将申报材料文字版(一式5份,A4纸张装订成册)和电子文档(刻1张光盘贴标签)一并报送至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节能和循环经济处)。请严格按时间要求和材料要求上报,逾期或审核程序不完备均不予受理。

  六、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各地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积极组织好专项资金申报、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完工评价等相关工作,为申报工作提供指导和服务,确保各项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附件:1.平台建设资金申请资料内容要求

  2.示范试点资金申请资料内容要求

  3. 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资金申请资料内容要求

  4. 其它资源节约项目资金申请资料内容要求

  52013年省节能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广东省财政厅

  2013428

  (联系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张娜、郑威,电话:020-8313348283133412,传真:020-83133335,地址:广州市吉祥路100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508室;省财政厅王远林,电话:020-83170273

  附件: 粤经信节能函〔2013〕1232号附件(1-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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