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创建省清洁生产示范园区的通知
粤经信节能函〔2013〕1564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佛山市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广东省“十二五”清洁生产规划》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广东省人民政府加快推进广东省工业绿色发展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深入推进全省工业园区清洁生产工作,从源头节能减排,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园区产业优化升级,我委定于近期开展创建省清洁生产示范园区工作。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加快推进我省工业园区、产业基地全面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加强源头减量化和全过程控制,进一步推进园区节能减排,促进园区产业优化升级,逐步探索建立园区清洁生产发展模式,为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作出积极的贡献。 二、主要任务和建设目标 (一)主要任务。 在现有经国家和省认定的各类园区(包括开发区、工业园、产业基地等)中,通过全面推进清洁生产工作,推广应用清洁生产先进技术工艺和产品设备,重点突出源头减量和过程控制,提高资源利用率和产出率,加快推进园区节能减排,选择一批成果明显的园区创建为省清洁生产示范园区。到2015年,全省将分批共创建10个清洁生产示范园区。 (二)示范园区建设目标。 1.通过加快清洁生产示范建设,示范园区建立健全清洁生产管理体系,制订清洁生产推行规划,配套完善清洁生产公共平台和公共设施,实现“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清洁生产审核目标。 2.示范园区的规划布局合理,生态环境良好,建设并运营完善的污染物防治设施,对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实行集中达标处理,无二次污染。 3.示范园区已建成投产的规模以上企业,全面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且通过验收率达100%(包括持续清洁生产),其中,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通过省级审核验收的比例不低于70%;列入强制性审核的企业,通过验收的比例达100%,并启动新一轮的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在清洁生产审核过程中,广泛应用清洁生产先进技术工艺和装备,结合清洁生产示范项目建设,不断提升清洁生产水平。 4.建立园区清洁生产技术服务平台,指导园区内企业及新入园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推进园区持续清洁生产工作。 三、组织实施 (一)申报条件。 1.申报园区应在现有经国家和省认定的各类园区(包括开发区、工业园、产业基地等)范围内,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经依法批准,土地权属清晰,园区内企业符合区域功能规划要求。 2.申报园区已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通过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审查,环保基础设施完善并正常运行。园区内所有企业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和重大环境违法事件。 3.申报园区应达到一定建设规模,建成投产的企业数量原则上不少于20家,园区内企业已有30%以上开展清洁生产审核,通过省级验收的企业不少于3家。 4.实施园区化管理,成立了清洁生产工作机构,制定了实施清洁生产管理制度,制定了清洁生产推行规划。 (二)申报材料。 申报园区应提交如下材料(一式三份及电子版): 1.《广东省清洁生产示范园区申请表》(见附件); 2.园区总体规划(文本及图纸)及土地经依法批准和权属清晰的相关证明; 3.所在地市环保部门出具的园区环评批复意见和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守法证明(包括园区内企业近两年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和重大环境违法事件); 4.园区清洁生产相关工作机构、管理制度等; 5.园区清洁生产推行规划。申报园区按照省清洁生产示范园区建设的任务和要求,制定具体的清洁生产推行规划,包括园区清洁生产工作现状、开展示范建设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重点任务、主要措施(包括重点工程项目和技术推广项目)和工作进度安排等; 6.其他相关材料。 (三)组织推荐。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于2013年7月20日前推荐1-2个符合条件的园区,我委将根据择优原则创建第一批广东省清洁生产示范园区园区。第二批广东省清洁生产示范园区园区申报时间为2014年4月10日至5月20日,请各地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时推荐(不另行通知)。 (四)监督管理。 我委将会同省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支持清洁生产示范园区建设的相关政策和措施,不定期组织检查,对示范建设达不到要求的,要求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相关资格;对已完成示范建设的园区,适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估验收。 各地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示范园区建设的指导、支持和监督管理,督促示范园区按照清洁生产推行规划推进园区、企业清洁生产和重点项目建设。示范园区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我委报送示范建设进展情况,同时抄报所在地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附件:广东省清洁生产示范园区申请表.doc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2013年6月7日
(联系人:谭吉林,电话:020-83133444,传真:020-83133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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