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经贸局局长陈桂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于2007年10月28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新《节约能源法》为我国科学发展再添法理利器,有助于解决当前我国经济发展与能源资源及环境之间日益尖锐的矛盾。近日,市经贸局局长陈桂明就新《节约能源法》涉及的一些具体问题接受了记者的专访。
节约能源升为国策
记者(以下简称记):与1998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相比,新《节约能源法》在哪些方面进行了改革?
陈桂明(以下简称陈):新节能法一大特点就是扩大了法律调整范围。具体体现在:将节约资源确定为基本国策、明确节能执法主体强化节能法律责任、政府机构被列入节能法监管重点、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管、出台强制性节能管理措施、严禁“免费能源福利”、细化建筑节能管理条款。
为体现市场调节和政府管理的有机结合,发挥经济手段和市场经济规律在节能管理中的作用,新节能法还专门新增“激励政策”一章,明确国家实行财政、税收、价格、信贷等政策促进企业节能和产业升级。为落实新节能法,市经贸局草拟了《东莞市节能与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在广泛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已上报市政府审批。办法拟对在节能降耗、清洁生产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的企业、镇街给予奖励和资助,这将是建立健全东莞市节能激励机制的一个有力措施。
新节能法增加了多项条款以增强全民的节能减排意识,进一步明确了节能执法主体所应承担的责任、违反新节能法的个人和单位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甚至对新闻媒体在节能减排工作中所应发挥的作用都作了相应规定。
新节能法强调从管理着手开展节能工作,特别将节能管理责任主体的范围扩展到县级人民政府(对我市来说,应扩展到镇街),以更好地发挥政府的引导和监管作用。
从源头开始节能
记:如何理解新法中提到的“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陈:这是新法中的第十五条,这一条被业内专家称作“源头节能”的标志。固定资产投资的节能规定首次进入法律程序,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一、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二、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三、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为了做好这方面工作,省府办公厅印发了《广东省固定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对政府部门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作了明确的安排和给出详细的规定。相信按照这套完善的“办法”操作,我们会很好地落实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对“能源福利”说不
记:“能源福利”在社会上引起很大争议,新《节约能源法》中对这方面是否做出了相应规定?
陈:《节约能源法》第二十八条“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提供能源。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从上面两条规定可以看出,虽然修订的出发点主要放在节能降耗上,但客观上对于群众意见较大的垄断福利,从立法上起到“旁敲侧击”式的遏制作用。这是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多次提议取消垄断福利之后,得到的积极回应。这有利于社会公共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的建立,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创建。
高耗能高污染受限
记:东莞是个制造业大市,新《节约能源法》对企业的节能减排工作有什么影响?
陈:完善的节能政策能够促进节能减排工作的开展,新节能法的多项条款有助于推动节能政策的不断完善。例如,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发展节能环保型产业。值得一提的是,新节能法规定,鼓励节能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在节能减排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这充分体现了节能减排是一个系统工程,只有各方共同努力才能获得良好的节能效果。
公共机构要带头节能
记:新《节约能源法》做出了很多积极改进,我们应该如何更好地落实?
陈:落实新节能法,政府是关键。新节能法更加完善和强化了政府在节能管理方面的职责,进一步明确了节能执法主体,强化了节能法律责任。
一是它更加完善和强化了政府在节能管理方面的职责。根据新节能法第六条“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规定,必然会提高政府在节能方面的积极性,提出更多新的制度,并使原有的一些制度也更加具体和完善。
二是政府机构自身的节能工作。新节能法专门有一节“公共机构节能”对政府机构,包括其他使用公共资金的公共机构如何节能问题作了规定。如第四十九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制定本级公共机构的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该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就是从预算管理和财政支出的角度对政府机构自身的问题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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