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东莞市经贸局获悉,按照《东莞市节能与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申报2008年度东莞市节能先进单位,本月15日截止申报。成功受理后将由市政府授予“东莞市节能先进单位”称号,并给予每个单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
根据规定,申报范围是在工商企业节能、建筑节能、交通节能、公共机构节能以及节能管理或服务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的单位,包括重点耗能企业、节能中介机构、节能产品与技术供应商、行业协会、镇政府(街道办)内设有关部门等均可申报;市直机关申报节能先进单位时,可以市直机关名义申报,也可以市直机关内设科室(机构)名义申报。
市经贸局提醒,参加评选的单位应对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得奖项的单位或者个人,撤销其奖项,追缴奖牌、证书和奖金,并由市经贸局给予通报批评,5年内不得参与该奖项的评选。咨询电话:0769-22239982。
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应当认真贯彻执行节能法律法规,从事节能工作不少于2年,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节能组织管理中,组织有力,工作扎实,措施到位,节能成效突出;
(二)在节能服务中,积极开展能源审计、节能规划、节能量审核等,对企业开展节能工作发挥了积极的促进和指导作用;
(三)在节能新机制应用中,积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帮助企业提出节能改造方案并组织实施,对企业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实现节能目标等发挥了直接的作用和成效;
(四)在节能产品、技术推广中,创造性开展工作,促进了节能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在行业和区域中的推广应用,实现了较大的社会节能量;
(五)在节能技术研发中,研究和开发出具有明显节能效果的新技术,并已实现产业化,实现了较大的社会节能量;
(六)在实施重点节能项目中,实施了成效较为明显的十大重点节能项目,项目运行实现节能目标;
(七)在工程设计、项目管理等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节能政策和设计规范,提供有针对性、节能效果明显的设计方案,并严格实施,取得了明显的节能成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