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中心介绍 | 新闻动态 | 政策发布 | 项目与成果 | 产品推广 | 需求信息 | 企业审核 | 在线咨询 | 宣传培训 | 清洁生产联盟 | 

  没有公告

您现在的位置: 东莞市清洁生产科技中心 >> 政策发布 >> 省市政策 >> 正文
        ★★★
青岛市制定下发《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试点暂行办法》
青岛市制定下发《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试点暂行办法》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国家发改委    点击数:1235    更新时间:2006/7/13

近日,青岛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科技局、市信息产业局、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市政公用局等联合制定下发了《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试点暂行办法》,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将有力地推动青岛市国家废旧家电回收处理试点城市工作的进展。现将《办法》内容刊登如下: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以下简称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体系建设的试点工作,加强对废旧家电回收处理活动的管理,促进资源循环利用,保护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家电及电子产品生产、销售、使用、维修和废旧家电回收处理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及相关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废旧家电包括废旧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调器、电脑,以及国家有关部门适时发布回收处理废旧家电产品目录内的产品。
   
第四条 本市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由市发改委牵头,市环保局、市科技局、市信息产业局、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和市市政公用局等部门共同参与,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改委所属市金属回收办公室具体承担废旧家电回收处理试点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和引导废旧家电的回收和处理行为,定期检查废旧家电回收处理活动,并向社会定期公布回收处理信息。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废旧家电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以及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示范、推广和应用,鼓励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
   
第七条 废旧家电回收处理实行集中回收处理的原则。建成本市废旧家电集中回收处理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负责对废旧家电的回收、再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第八条  试点企业应当按照布局合理、交售方便、服务周到、回收有序的原则,建立覆盖全市的回收网点,形成规范的废旧家电回收体系。

第九条  试点企业应当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工艺技术路线,积极引进先进的设备,进行资源化、无害化处置,促使资源再生循环利用。
试点企业从事危险废物处置活动,应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应按有关规定将所产生的危险废物交由有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十条  试点企业应建立健全废旧家电回收处理台帐登记和联单制度,每季度向市金属回收办公室报告回收处理情况,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支持废旧家电集中回收、集中处理的义务,鼓励各行各业和个体消费者将废旧家电交售给试点企业统一回收处理,不得擅自丢弃或自行拆解处理。
   
第十二条 家电及电子产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自己没有处理能力的,应当委托试点企业进行集中处理。
家电及电子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利用其产品销售或售后服务网络回收其废旧家电,并交给试点企业集中处理。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中央驻青单位等报废或更新淘汰的、无法由财政部门统一调剂使用的废旧家电,应当由试点企业统一回收和处理。
   
除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五种废旧家电产品外,各机关、事业单位废弃的复印机、传真机、打印机、电话机、摄像机、音响、洗衣机、微波炉、吸尘器等电子电器产品也应当交给试点企业统一回收和处理。
   
第十四条  家电销售商和售后服务机构有义务接受家电生产企业和试点企业的委托,回收废旧家电;回收的废旧家电必须交售给试点企业,不得自行处置和销售。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罚没的电子电器产品和非法生产的电子电器产品,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交给试点企业集中拆解处理。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将废旧家电产品交由试点企业集中回收处理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对直接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站内搜索
    文章 下载 影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