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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60周年:环境保护成就斐然
新中国60周年:环境保护成就斐然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国家统计局网站    点击数:2562    更新时间:2009/9/28
(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工业污染源达标和重点城市的环境质量按功能区达标)工作,全面展开三河(淮河、海河、辽河)、三湖(太湖、滇池、巢湖)水污染防治,两控区(酸雨污染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大气污染防治、一市(北京市)、一海(渤海)(简称“33211”工程)的污染防治,环境污染防治取得初步、阶段性进展。国家确定的九五环保目标已基本实现,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较大的成绩。

十五期间,党中央提出了树立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国家颁布了一系列的环境保护法律、自然资源法、环境保护行政法规、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地方性环境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等。2002年,我国第一部循环经济立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出台,标志着我国污染治理模式由末端治理开始向全过程控制转变。

十一五时期,国家进一步加大环境保护力度,制定了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大自然生态和环境保护力度,强化资源管理等一系列政策;建立了节能降耗、污染减排的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和制度,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二、环境法制建设进一步完善

(一)环境保护法规不断完善

我国的环保立法工作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少到多的过程。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以环境保护为对象制定、颁布和修订了多项环境保护专门法以及与环境保护相关资源法,初步形成了适应市场经济体系的环境法律和标准体系,为环保领域实现有法可依奠定了基础。1973年,国务院批转《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是我国环境保护立法的起点。改革开放以来,环境立法逐渐建立了由综合法、污染防治法、资源和生态保护法、防灾减灾法等法律组成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目前已经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基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主体的环境法律体系。

1978年,全国人大五届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将环境保护列入国家根本大法,这为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和以后的环境立法提供了宪法依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在保护环境与资源的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的颁布,带动了我国环境保护立法的全面展开。把我国的环境保护方面的基本方针、任务和政策,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标志着我国环境保护事业逐步走上法制轨道,也标志着我国的环境法制体系开始建立。之后,国家陆续颁布了许多重要的环境保护法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情况制定和颁布了一批环境保护条例。把环境保护建立在法制的基础上,不断完善环境法律体系,严格执法程序,加大执法力度,保证环境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二十世纪80-90年代,我国的环境立法发展十分迅速,特别是90年代,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的成立,加快了资源环境立法的进度。在资源和生态保护方面,我国相继出台了《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管理法》、《水法》、《煤炭法》、《水土保持法》等;在防灾减灾方面,制定了《防震减灾法》、《防洪法》和《气象法》等;在污染防治方面,我国先后制定了《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2002年我国第一部循环经济立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出台,标志着我国环境污染治理模式由末端治理开始向全过程控制转变。200911日起施行的《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了一系列促进循环经济的制度,包括循环经济的规划,抑制资源浪费和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循环经济的评价和考核,以生产者为主的责任延伸制度,对高耗能、高耗水企业的重点监管制度和强化的经济措施等。环境立法工作的不断完善,使我国环境保护的主要领域基本都实现了有法可依。到目前为止,制定了8部环境保护法律、15部自然资源法律,制定颁布了环境保护行政法规50余项,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近200件,军队环保法规和规章10余件,国家环境标准800多项,批准和签署多边国际环境条约51项,各地方人大和政府制定的地方性环境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共1600余项,初步形成了适应市场经济体系的环境法律和标准体系。这些法律法规,对我国环境保护法规体系的逐步完善,限制破坏资源环境的活动,加快治理污染的进程,起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二)环保管理与环保执法逐步加强

我国在建立健全环境法律体系的同时,也重视环境管理体制建设。已经逐步建立起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监督,各级政府负责实施,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实施监督管理的体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有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负责组织起草和审议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草案并提出报告,监督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法律的执行,提出同环境与资源保护问题有关的议案,开展与各国议会之间在环境与资源保护领域的交往;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的领导成员组成,是国务院环境保护工作的议事和协调机构,省、市、县人民政府也相应设立环境保护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是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市、县人民政府也相应设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20083月,国家批准组建环境保护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调整了其主要职责和内设机构,强化了统筹协调、宏观调控、监督执法和公共服务等职能,为推进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提供了更加有力的组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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