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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60周年:环境保护成就斐然
新中国60周年:环境保护成就斐然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国家统计局网站    点击数:2566    更新时间:2009/9/28
1801.2亿元,是1981年的334倍。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分用途看,燃气163.5亿元,是1981年的91倍;集中供热投资269.7亿元,是20世纪80年代中期的169倍;排水投资496.0亿元,是20世纪80年代初的248倍;园林绿化投资649.9亿元,是20世纪80年代初的722倍;市容环境卫生投资222.1亿元,是20世纪80年代初的317倍。

(三)林业系统营林投资稳步增长

全国营林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从1990年的10.1亿元增长到2008年的836.6亿元,年均增长27.8%;其中2008年国家投资营林固定资产达501.4亿元,是1990年的109倍。从投资方向看,林业固定资产投资逐步向营造林事业和林业基础设施建设倾斜。

六、环境保护国际合作逐步深化

我国重视环境保护领域的国际合作,积极参与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的环境事务。1972年,中国代表团参加了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自此我国逐步开始参与国际环境保护事务。我国是历届联合国环境署的理事国,与联合国环境署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合作。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环保事业的稳步发展,我国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异常活跃。积极参加多边环境谈判,维护国家利益和发展权益,以更加开放的姿态和务实合作的精神参与全球环境保护事务。我国于1979年加入联合国环境署的全球环境监测网国际潜在有毒化学品登记中心国际环境情报资料源查询系统。在环境署的组织下,中国将防治沙漠化、建设生态农业的经验和技术传授到许多国家。我国多次派出高级代表团参与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历次会议、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及其系列筹备活动,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在荒漠化防治、生物多样性保护、臭氧层保护、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环境教育和培训、长江中上游洪水防治、区域海行动计划和防止陆源污染保护海洋全球行动计划等领域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合作。我国还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建立了有效的合作模式,并积极参与亚太经合组织框架下的各项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活动,出席历次亚太经合组织环境部长会议。

我国积极参加了有关环境保护的缔约方会议和有关国际会议,缔约或签署了多项国际环境公约,并参与有关工作,维护了我国和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参与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防治荒漠化国际公约》、《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湿地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等50多项涉及环境保护的国际公约,并积极采取相应措施,积极履行这些条约规定的义务。我国在履行《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的过程中,积极开发氟里昂替代物质,并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我国积极开展环境保护领域的双边合作,先后与美国、日本、加拿大、俄罗斯等42个国家签署双边环境保护合作协议或谅解备忘录,与11个国家签署核安全合作双边协定或谅解备忘录,在环境政策法规、污染防治、生物多样性保护、气候变化、可持续生产与消费、能力建设、示范工程、环境技术和环保产业等方面广泛进行交流与合作,取得一批重要成果。我国积极推进蒙特利尔多边基金,提前完成了《蒙特利尔议定书》第一阶段目标,充分利用清洁发展机制(CDM),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和控制温室气体方面做出了大量努力,在双边合作、全球环境基金等领域取得突破。我国与多个国家签订了环境合作协定,积极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促进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

七、环境保护机构和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

随着我国环保事业的发展,环保机构和队伍建设不断得到加强,环境管理、科研、监测网络体系逐步完善。到2007年底,全国环境保护系统共有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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